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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枉法审判,无法无天!何时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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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1 20:36: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四川绵阳蜀北建筑路由器怎么使用工程公司与绵阳市新华英语四六级利源实业有限公司、四张杰谎言的揭穿川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有用的信息纷案,绵阳高新技术产[url=http://club.pchome.net/thread_16_2000000_6997837__.html]披着狼皮的羊[/url案,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以及蜀北公司的诉求,于2009年3月20日判决二被告支付蜀北公司拖欠工程款相应资金利息348万余元,赔偿违约造成的蜀北公司可得利益损失56万元;绵阳市中级法院于2010年9月14日终审判决撤销高新区法院的判决,驳回蜀北公司的所有诉求。


绵阳市中级法院的审判算是当今中国民事审判,枉法审判、无法无天的“典型”:


其一、诉讼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书面同意绵阳子贡会计师事务所计算施工中和结算后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且是在法院纪检组监督下拈阄决定的,由于计算结果是支持上述人诉求的确凿证据,于是被莫名其妙的撤销!


其二、判决声称:本院认为,利源公司与蜀北公司签订的“龙腾花园”建设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但却驳回蜀北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和拖欠进度款、工程款提出的利息诉求,自相矛盾,违反起码的逻辑常识!


其三、判决声称: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应适用高法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谁都知道,高法有《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纠纷就是施工合同纠纷,为何不适用专门的司法解释,而要适用别的司法解释?“解释二”共计30条,没有任何一条规定不能诉求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不论刑事判决还是民事判决,都必须以具体的法条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而不是以某个法律名称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这是起码的常识!由于“解释二”无支持判决的规定,判决只好以“解释二”这个司法解释的名称作为驳回上诉人诉求的法律依据,真是怪事!连起码常识都不顾!


其四、诉讼中,被上诉人以书面形式认可尚欠上诉人109万多元。连被上诉人都承认的民事责任,判决却要为其推得一干二净!


客观事实清清楚楚,法律规定明明白白,绵阳中院的审判委员会却视而不见,蓄意枉法,挑战神圣法制的权威,使法院高悬的国徽失辉,法官的形象受损!


值得庆幸的是,据传: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蜀北公司的申请决定提审,我们期待着通过这一救济。我们只能祈求在省高院能遇见“包青天”拨乱反正,伸张正义,还公正于天下,给蜀北公司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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