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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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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9 13:20: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房屋登记办法》[url=http://tt.mop.com/read_4816964_1_0.html]伟库[/url为民”原则,注重可操作性,方便群众办理登记。如登记依申请而启动,登记机构将从原来的强制性管理形态转变为由权利人自愿提出申请;
二是确立和细化了登记簿制度,明确了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登记簿的效力高于产权证,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产权证不再是房屋唯一的合法凭证;房屋登记簿记载事项的法律效力大大强化了,因而,市民一定要改变以往的重产权证、轻登记簿的观念。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房产登记交易的过程中,要养成去登记机构查询房屋登记状况的习惯。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审查的几个方面,登记机构对审查符合法定要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合理界定了登记机关权限,有利于提高登记效率。
四是细化了《物权法》规定的登记类型。办法对《物权法》确定的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地役权登记等登记类型做了具体化规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五是扩大了登记客体范围。由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扩大到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登记,并且第一次把建筑区域内业主共有的房屋及构筑物列为登记的对象,对明晰小区共有产权、减少纷争具有重要意义。
六是房屋登记种类增加、登记责任加大、登记程序更为严格,对房屋登记机构的要求也相应更高。
七是登记工作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由过去的“确权发证”转变为“记载公示”,过去登记制度界定登记机构的职责是确权发证,即确定房屋产权的归属,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办法》界定登记机构的职责是将房屋的归属记载于登记簿上,进行公示。
从7月1日起,依申请不管是国有土地上的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一律都要进行统一登记。市房管局是统一负责我市城市和农村房屋登记的唯一合法机构。目前,我市已制定《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办法》,将于近期开展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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