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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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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1 16:37: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进入居民住宅区停车,只要在1小时内,均可免停车费。这是我市4月8日起公开征求意见的《东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中透露的好消息。目前,《办法》在中国·东莞网全文公布,征求市民意见。
  机动车停放收费实行三种管理
  根据《办法》,东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
  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停车场、路内人工停车场和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围院式”管理区域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机动车辆因交通违法、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暂扣、拖曳至指定停车场停放产生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在公益停车场收费方面,办法规定,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对服务对象开放的内设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
  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按照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从低制定。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须由停车场经营者报市物价部门审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确定。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应当向市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证明,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进入住宅区不超1小时可免收停车费
  《办法》对免收停车费的范围作出进一步明确,免收停车费的情形包括:
  进入居民住宅区、“围院式”管理区域停车场停车不超过60分钟的;
  进入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停车场,经批准收费的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进入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口岸等配套停车场,路内人工停车场,以及其它经批准允许收费的各类停车场(不含路内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及室内专业停车场等)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
  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办法》还规定,市物价部门可根据东莞市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免费时限,鼓励停车场经营者在市物价部门规定基础上适当延长免费时限。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消防安全和城市规划等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
为何要修订《办法》?
    因停车收费问题愈发突出而修订
    市停车收费服务参照的是什么办法标准?为何会出台新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有关收费标准主要执行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此次主要是对《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府令第104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修订,《原办法》自2008年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合法权益,合理引导停车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车辆停放供需矛盾日渐凸显,由此引发的停车收费问题也成为社会突出的民生价费问题。
    另外,由于《原办法》将于今年9月30日到期,而省物价局于2010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9〕236号, 以下简称“《省管理办法》”),也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作出了新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重新修订颁布。
    问题
    增加“停车场经营者保管责任”
    新旧办法对比有何新变化?
    该负责人表示,根据《省管理办法》对收费项目名称的修改,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新办法对《原办法》作相应修改,且内容条款有增有减。
    修改的内容包括,将《原办法》中的收费项目名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修改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将《原办法》第七条中“事业单位等内设停车场”修改为“事业单位等对服务对象开放的内设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不盈利的原则制定”修改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按照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从低制定”。
    在增加的部分中,明确停车场经营者保管责任。在《原办法》第四条中,增加“维护停车场内机动车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机动车毁损、灭失;机动车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机动车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还增加了停车记录及发卡的要求。在《原办法》第十四条中,增加“机动车进入停车场时,停车场应当提供明确标示或者能够准确记录机动车牌号、进入时间的记录牌或卡;机动车驶离停车场时凭该记录牌或卡交纳停放保管服务费”的规定。
    在删除内容方面,新办法删除《原办法》第九条内容。由于《原办法》第九条内容主要涉及停车场经营者申报收费标准具体提交的资料,其提交资料会随着实际管理需要而有所变化,可另行在具体实施规定中明确相关申报要求,因此,建议删除《原办法》第九条内容。
    “围院式”区域停车60分钟内免费
    免费停车时限有何新规定?
    该负责人表示,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范围、时限等相关规定并无调整,与《原办法》一致,主要依据《省管理办法》规定制定。
    另外,由于东莞社区、管理区众多,“围院式”管理区域停车场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规定也引人关注。
    “围院式”管理是指在村(社区)内对相对集中的农(居)民住宅或独立的区域实行封闭或半封闭式的管理形式。在“围院式”管理区域内设置的停车场(点)则为“围院式”管理区域停车场。由于此类停车场主要为农(居)民住宅的配套停车场所,因此实行与居民住宅区相同的免费停车时限。
    根据规定,“围院式”管理区域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对进入“围院式”管理区域停车场停车不超过60分钟的免收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
    一些停车场 在免费时段 变相“缩水”
    昨日,记者分别走访了一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住宅小区等地发现,多数停车场所按照物价部门相关规定收费,但也有所在收费前的免费时段上“缩水”。
    在市邮政局,记者咨询保安得到的答复是,前来办理业务的市民,停车免费。
    在南城医院,停车场一位保安说:“来医院就诊的病人或者病人家属可以把车停在医院停车场,停车位是不收费的,但不提供保管服务。”
    “就算是有些收费的停车场,同样也不提供保管服务。”一位到南城医院就诊的谭阿伯说,很多停车场实行这样的“潜规则”,现在有关部门出台专门的条文,明确停车场保管责任,一旦发生丢车等意外,容易区分责任。
    按照现行停车办法,居民住宅区停车不超60分钟的可以免费,但记者昨日走访南城的4个住宅小区,其中两个进入小区停车场超过30分钟,就要收费,露天的3元,室内的5元。另外两个小区的保安则表示,1个小时内免费停放,超过1小时的,但又在6小时以内的收取3元。
    “比如,我进去1个小时多几分钟,就要按照3元来收取停车费,现在计时系统软件那么完善,住宅小区的停车收费标准是否可以更细化一些呢?”南城塞纳城市嘉园的程先生建议。
    对此,小区物业也有自己的难处。江南世家的物管人员说,现在小区周边车辆越来越多,而小区内空余停车位有限,如果按照1小时内免费,确实对小区停车位形成压力,给小区业主带来一定影响。
    采访中,有不少市民称,一些诸如银行之类的营业场点,很多设置在商业区,到银行办理业务停车,一般免费停车时间只有15分钟或30分钟,这一时间能否再延长一些呢?(来源:东莞时间网-东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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