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汽车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1786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东莞累计满“两个五年”可申请入户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9-14 09:13:1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如果你准备入户东莞,好消息来了!从10月15日开始,持我市有效居住证且累计时间满5年,同时,在我市正常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且累计时间满5年的,可以去公安机关申请入户啦。

近日,《东莞市公安局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稳定居住就业入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对外发布,明确了申请对象、所需材料、申请入户程序等内容。

累计满“两个五年”可申请入户

今年2月2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东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取消积分制入户,实施“两个五年”入户条件。2月28日开始,我市停止受理积分制人才入户申请,但“条件准入类”“企业自评类”入户仍然可以办理。

而《细则》的正式公布,意味着“两个五年”入户政策正式落地,有效期到2023年10月14日。

《细则》明确,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两项条件,即持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且累计时间满5年(60个月)和在我市正常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且累计时间满5年(60个月,不含一次性缴费年限)。

值得注意的是,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可随迁。

必须首选将户口迁到自有房产中

《细则》对申请地点进行了明确,分为有自有房产情况和无自有房产情况。市公安局有关部门透露,在入户地址上,要求我市拥有自有房产的申请人必须首选将户口迁到自有房产中。在政策实施后,市公安局将与房管部门对申请人在我市持有房产的情况进行联网核查。

无自有房产的,向工作单位所在镇街(园区)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提出申请,并将户口迁到工作单位集体户,如工作单位无集体户的向工作单位所在镇街(园区)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提出申请,并将户口迁到镇街(园区)新型社区。

材料过审后15个工作日内可领准迁证

符合条件,准备申请入户的市民,可以从10月15日开始,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材料受理后,我市公安机关会对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属省内迁移的,经迁出地公安机关进行迁出核准操作后,我市公安机关会通知申请人到迁入地办理落户手续,办理时限为18个工作日。

属省外迁移的,我市公安机关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迁出后,再到我市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提交申请时,申请人如选择证件邮寄服务,准迁证或户口簿就会快递给申请人。

申请过程中,如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入户资格;如已经办理迁户手续的,退回原户口迁出地,且5年内不接受申请人及随迁人入户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小贴士

防扎堆 确保“只跑一次”

27项户政业务可网上申请

新政落地后,预计会有不少市民前往各镇街(园区)公安分局申请入户,届时相关窗口可能会出现扎堆办理业务情况。

市公安局表示,市民可以在“粤省事”微信小程序上办理包括国(境)内出生登记、换(补)领居民户口簿、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签注居住证和补换领居住证等27项户政业务。市民在网上提出申请,待公安部门审批通过后,持原件到窗口办理,确保业务办理“只跑一次”。

知多D

申请入户程序

申请人申请入户时,应按要求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并应一次性提交所需资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收取复印件核验原件,“广东省直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及企业出具的员工在职证明收取原件。

材料受理后,申请人等通知就可以了。

所需材料

一、申请个人迁入的,提供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如申请人属养老保险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参保的省直属企业员工,则还需提供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打印的“广东省直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及企业出具的员工在职证明。

二、申请配偶随迁的,除提供材料一外,还需提供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



三、申请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除提供材料一外,还需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同一家庭户内,且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户主的,可不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如随迁子女属收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申请人属离婚或再婚,随迁与前配偶所生未成年子女的,须提供子女抚养权归属法律文书(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

四、选择入户地依据材料

1.迁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2.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单位集体户口簿扉页或已盖单位公章的扉页复印件。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东莞市汽车网 ( 粤ICP备10001045号

GMT+8, 2024-12-23 05:42 , Processed in 0.172496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