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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依法保障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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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5-17 20:12: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重庆市垫江县政法说话委书记杜海波对我们准嫁入豪门的明星备上访宣称,自他上任不错以来,凡是到北京非正明星打保安了回来不被拘留的。第[url=http://www.zaojiao.com/ketang/]靠女人出名的男星[/url回来不被拘留的。第一次训诫谈话并拘留;第二次拘留;第三次劳教。由于问题得不到合情合理合法解决,明知风险仍然上访。果然含冤的亲属周成良刚到北京还未上访,正准备上访就被拘留和限制自由了10天。第一次听说还有准备上访罪。
    尊敬的
     您好!


垫江县检察院于2011年4月2日再次将材料退回垫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而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几次被退回补充侦查,最后一次2011年4月25日所谓重新鉴定后依然没有新的证据,
隐匿证据违法造案,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就进行移送审查起诉是不合法的!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打击犯罪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请求无罪立即释放!

事实及理由:重新鉴定后依然没有准确鉴定出是否药物或其他原因致刘鑫死亡。无法判明周正英是否涉嫌犯罪!
结合案情,并多方咨询相关专家,周正英所用药物不需皮试,并且刘鑫不可能是周正英所用那3种药过敏。理由是:
刘鑫临床表现不符合药物过敏:
1,时间不符合:药物过敏发生极其迅速,有时呈闪电状(一般是15或30分钟内)发生
,本案打针后近两个小时,时间上不符合。2,无药物过敏的前驱症状
:包括皮肤潮红或一过性皮肤苍白、畏寒等;周身皮痒或手掌发痒,皮肤及粘膜麻感,多数为口唇及四肢麻感。继之,出现各种皮疹,多数为大风团状,重者见有大片皮下血管神经性水肿或全身皮肤均肿。3,刘鑫以前用药无药物过敏史也不是过敏体质。4,刘鑫是周正英打针回家1小时后,又在澄溪120继续用药医治过程(持续医治50分钟)死亡,准确说是在120医治过程中死亡而非周正英医治过程中死亡。
尸检报告也不能证明符合药物过敏:
1,没有能证明药物过敏关键性证据:尸检中未对血清中的IgE、组胺、肥大细胞类胰蛋白酶和P物质的含量测定及在肾脏和胃肠等组织的免疫表达等。2 ,要证明药物过敏必须在毒化检验和药检的基础之上。本案重新鉴定中没有毒化检验和药检。所以更不能证明药物过敏。3.无关键性致伤(死)物认定。


案件经过:2010年10月23日晚7点许,3岁刘鑫因高烧,抽搐到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正大街周正英处用了3种药抢救治疗,当晚8点许又经垫江县澄溪镇医院120继续用了5种药医治抢救,由于病情严重,澄溪120医治抢救无效于当晚8点50分死亡。当天晚上9点多县公安局到现场查封了尸体和周正英的药品,还未等尸检进行司法鉴定的死亡原因是否与周正英非法行医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无法判明是否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程序不合法),23日当天首先就带走了周正英。于本月26日刑拘,6个多月了至今关押在看守所。
隐匿证据违法造案,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就进行移送审查起诉是不合法的!

1,据有关透露,2010年11月20日重庆市物证鉴定中心对刘鑫的病理鉴定0229号的原始档案在移送起诉时未附卷。至今未附卷。

2,垫江县卫生局医学会2011年1月13日前以重庆市物证鉴定中心原始0229号病理鉴定为依据对刘鑫的死因进行了死因鉴定意见书在移送起诉时也未附卷。至今也未附卷。

3,移送起诉时连附卷的第一份重庆市物证鉴定中心的病理鉴定书居然无人签字和单位印章。

4.附卷的垫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关于刘鑫死因下了个检验意见说刘鑫符合肌肉注射药物过敏休克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未作药检,不能确定何种药物所致,死因模糊。未进行关键性致伤(死)物认定。也未确定是否周正英所用的一种或几种药过敏所致?或者澄溪120所用5种药所致?或者有无其他药物所致?无法判明刘鑫死亡是否与周正英所用药物有因果关系?

5,
垫江县检察院第一次2011年1月28日将材料退回垫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鉴于此,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2011年3月1日对垫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的鉴定文书进行了所谓复核,复核意见是刘鑫符合过敏休克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过敏范围更大,死因更加模糊,反而把垫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结论部分肌肉注射药物几个字去掉了。说明过敏休克原因除药物外还可能有其他原因或更多,更无法判明刘鑫死亡是否与周正英所用药物有因果关系?


6,垫江县检察院再次于2011年4月2日将材料退回垫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而垫江县公安局委托重庆市法医验伤所于4月25日重新鉴定(实际上是只重新作了病理检验!根本就没有按检察院和我们的要求进行补充侦查或补充鉴定!未进行能证明过敏性的IgE测定和未进行毒检和药检),重新鉴定后同样无新的证据!所以重法【2011】病鉴4字第457号该检验没有刘鑫死因检验意见或死因鉴定结论。同一天4月25日对垫江县公安局所送文书作《临床咨询意见书》。重法[2011]临咨4字第7161号不是法医病理鉴定结论。《临床咨询意见书》该分析说明过敏原范围更大,死因更加模糊,也把垫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结论部分肌肉注射药物几个字去掉了。并且连专家也特别分析说明过敏休克原因还有其他原因或更多,咨询意见只能作参考。更无法判明刘鑫死亡是否与周正英所用药物有因果关系?
《临床咨询意见书》不是科学的法医病理鉴定只能作参考,何况该意见书对刘鑫死因模糊!更不能作定案的证据使用。原因是:法医病理鉴定——是指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法医病理鉴定只能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任何一个司法鉴定机构独立完成!
7,未提供相关法医学技术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
综上所述,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高检发释字(1999)1号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法保障民生,公正廉洁执法,避免错案,请求速查。


控告(请求)人:杨素华,周成云,周成良,陈玉琼,张仁芳,刘建国,查建容,周忠诚,贺勇等人联名血泪控诉;
13008365836
138965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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