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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离婚案背后的阴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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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6 15:49: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场离婚案背后的女装阴谋

是婆媳之雅莹间的财产之争 还是夫[url=http://image.baidu.com/i?ct=503316480&z=&tn=baiduimagedetail&word=%D1%C5%D3%A8&in=24520&cl=2&lm=-1&st=-1&pn=35&rn=1&di=118790990851&ln=1997&fr=&fm=result&fmq=1335240007191_R&ic=0&s=0&se=1&sme=0&tab=&width=&height=&face=0&is=&istype=2#pn35&-1&di118790990851&objURLhttp%3A%2F%2Fimages.cnwhy.cn%2F2011%2F08%2F03%2F691bd4d579ae8978eed8fadfbbfd78fd.jpg&fromURLhttp%3A%2F%2Fwww.cnwhy.cn%2Fnews%2Fnz%2F2011%2F08%2F03%2F334274.html&W450&H307&T8399&S36&TPjpg]时尚[/url,汉族,1980年生,原住沁阳市柏香镇伏背村,现住沁阳市柏香镇上辇村。
  2002年3月10日,我与柏香镇伏背村王玉珍(女,约55岁)的儿子王海涛登记结婚,2010年1月27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以(2010)沁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与王海涛离婚。判决书只判决了我与王海涛离婚及如何抚养子女,并没有分割我与王海涛间的100多万元的共同财产。导致我与女儿寄住在娘家沁阳市柏香镇上辇村,我娘俩靠借钱度日,生活陷入困境。
  我与王海涛结婚8年来,先后生育一女和一子,女儿8岁,儿子4岁。
  我与王海涛结婚8年来,我与丈夫王海涛创造的共同财产有100万元之多。
  1.2002年冬,我生育女儿两个月后的一天,婆婆王玉珍给我商量投资伏背村机械厂一事,我同意投资18万元(一股),其中有我和丈夫王海涛结婚时的礼钱4万元,有丈夫王海涛继承其父亲的钱7万元。一年半后,即2004年冬收回了投资18万元,并获利18万元。夫妻共同财产15.28万元。
  2.2003年初—2004年冬,在此一年半里,丈夫王海涛在伏背村机械厂工作,负责业务接待和铁屑销售,月工资350元——400元。业余时间做些生意,共收入12万元之多,于2003年冬天在崔庄买了一座房,价格10.5万元。(另装修费5.5万元,是借的,于2006年9月还毕),2008年6月又将此房以22.1万元卖了。
夫妻共同财产22.1万元(除生活费外)。
  3.2005年7月——2006年4月,丈夫王海涛与他人合伙经营煤炭生意,我方投资17万元,获利12万元。(2006年9月将其中5.5万元用于还装修借款)
夫妻共同财产6.5万元。
  4.2006年秋—2007年8月,丈夫王海涛与他人合伙经营修路土方生意,我方投资5万元现金,后又买打桩机,价格8万元,还买了一辆面包车。此生意因经营不善,赔了1.5万元。2008年3月将打桩机卖了7.8万元。此生意共赔了1.7万元。
  5.  2004年—2007年,我和丈夫王海涛一起与婆婆王玉珍做民间钱的借贷生意,获利30万元。其中大部分以婆婆王玉珍的名义借贷,小部分以我的名义借贷,我夫妻主要是借贷的亲自经手人。因此,我夫妻应分利润2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20万元。
  6.  2007年9月,婆婆王玉珍给我和丈夫王海涛商量投资砖厂一事,我一开始不同意做此生意,因为此生意是与婆婆王玉珍的女儿王海燕及王海燕的丈夫成彬合作的,我担心我夫妻的财产被王玉珍、王海燕、成彬控制。后,在我丈夫王海涛的劝说下,我被迫同意做此生意。此生意中,先后共投资98.766万元,其中有我夫妻共同财产62万元、婆婆王玉珍的财产16.766万元、王海燕夫妻财产20万元。2007年10月起,我丈夫王海涛进厂负责销售和管理,2008年7月—2008年10月,我进厂负责管理账目。
此生意至今仍经营,至我夫妻离婚日2010年4月6日(我从焦作中院撤诉),已经营2年7个月,共获利91.8万元,我夫妻应分利57.62万元。
  7.2002年3月—2010年4月间的其它夫妻收入有10万元之多。其中:(1)我夫妻及子女的人口、土地收入,每人每年村分款200—300元,每人每年村分地6分。另,2003年村每人分款700多元,2004年村每人分款2700多元。(2)我丈夫王海涛投资文化事业的返还现金和利息收入从2004年起每年1300--3000元。(3)2003年初--2004年夏,丈夫王海涛在伏背村机械厂工作,月工资350元—400元。(4 )生育两个子女收礼钱5000元,小姑子结婚收服务钱3000元。此收入用于我夫妻及子女的日常生活消费。
  以上7项,我夫妻共同财产119万余元。依法我应享有近六十万元财产。
  但因沁阳法院判决我与王海涛离婚,并没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致使我的六十万元财产被剥夺。 王玉珍成为了此六十万元财产的实际控制者、占有者。
  我自2002年3月与王玉珍(女,约55岁)的儿子王海涛登记结婚后,一直与丈夫王海涛、婆婆王玉珍、小姑子王海燕(大学毕业后,2005年秋天与成彬结婚)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共同创造财富。我夫妻的共同收入一直由王玉珍保管。在涉及重大投资事项时,由王玉珍与我夫妻商量后决定。
  2007年9月,婆婆王玉珍给我和丈夫王海涛商量投资砖厂一事,我一开始不同意做此生意,因为此生意是与婆婆王玉珍的女儿王海燕及王海燕的丈夫成彬合作的,我担心我夫妻的财产被王玉珍、王海燕、成彬控制。自此,婆婆王玉珍与我之间为争夺我夫妻的财产权拉开序幕。
  2008年春节期间,我得知投资砖厂的资金已达到98.766万元、现金、车间管理、进原料由成彬控制、王海涛仅负责跑跑腿、管理销售业务时,我要求了解砖厂的资金和账目管理,但王玉珍不同意。后,经王海涛做工作,我于2008年7月进厂管理账目。在此期间,2008年3 月,王海涛在是听我的意见还是听从其母王玉珍的意见问题上,与我及其母多次发生争议,并选择了与我协议离婚。协议离婚不成,2008年6月,王海涛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法庭上,王海涛后悔了,自动撤诉。2008年7月,王海涛劝说其母成功,同意我进厂并管理账目 ,2008年10月,因王海涛与我在夫妻财产利益上一致,导致王玉珍将我夫妻及子女4口人撵出厂,回老家院里住,并让王海涛交出砖厂门的钥匙、交出小车钥匙。还说,你们不孝顺,我把所有财产都给海燕。又对王海涛说,你听媳妇话,窝囊废。但王海涛坚持不交钥匙,上午回家,下午就又去上班了。于是王玉珍把气撒在了我的身上。一而再.再而三的唆使王海涛与我离婚,致使我应享有的财产权利被剥夺。
  在此离婚案中,我是一个弱女子,是一个受害者。而王玉珍是市人大代表。那么王玉珍的阴谋能得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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