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汽车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23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注会《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4 09:26: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对外代表权的中华        效力 

  合人工林        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宁波        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小循环        ,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url=http://news.cnfol.com/121031/101,1280,13562413,00.shtml]月        [/url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重点内容)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的债务先由企业的财产承担,再由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即:

  ①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②合伙企业的财产无法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各个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③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④合伙人之间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无约束力。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①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东莞市汽车网 ( 粤ICP备10001045号

GMT+8, 2025-5-23 06:41 , Processed in 0.210349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