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汽车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244|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团购理财风险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5-13 16:59: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作为一种新兴的AA制生活电子商务模式,“团购谢娜”时下可谓吸足了眼球步步惊心2,下馆子、看电影、做张杰等,每一波团购活动都[url=http://www.baobei360.com/Articles/Html/2010-09-21/31796.html]职来职往[/url,每一波团购活动都引来大批粉丝。近期,这股“团购”风还刮进了理财市场,今日,光大银行就推出“理财一起团”计划,任意新客户都可以和老客户一起组团,共同享受折扣。而在此前,也有基金和信托理财产品打出了“团购”牌。不过,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理财产品团购虽然让门槛降低了,但里面风险极大,投资者应谨慎。   团购卖点:费率优惠或门槛降低
  据了解,理财产品的“团购”主要有两大卖点:一是与普通的消费品一样,通过“团购”可以获取更大的费率优惠;二是降低了投资门槛。关于前者,比如光大银行今日推出的“理财一起团”一年期美元产品的团购计划,老客户只要带领一位新客户一起“团购”购买理财产品,即可以普通客户的购买金额享受高端客户的产品收益。而后者的一个典型例子是2010年11月15日,理财周刊旗下的极元财富网高调推出的一项理财产品的团购活动。这项名为“中铁信托·极元汇利1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团购活动,宣称合格投资者30万元即可购买该信托产品,而购买一般信托产品普遍需要100万元以上的资金。由于降低了投资门槛,且预期收益率能够达到6%-6.5%,该团购活动受到了数十名投资者的追捧,开展半个月时间,就已经完成了1500万元的募集目标。不过该网站在推出这个团购产品后,引起了很多业内人士的质疑,很快该团购活动就停止了。
  风险分析“凑钱投资”风险大
  据了解,目前团购的理财产品以基金和保险最常见,通常是为了获得费率优惠,而信托产品、私募基金的团购则以降低门槛为招牌。针对这两种团购目的,建设银行佛山分行财富管理中心理财经理关敏妍表示应该区别对待。“如果是为降低费率,这也许是发行机构客观上存在营销需要,投资者通过正常渠道购买,还是可行的。但如是为了降低门槛,风险就很高了。每个理财产品都是针对特定的理财人群的,降低门槛即是降低身价去卖,我觉得需要去考虑下背后的原因了。重要的是这产品值不值得买的问题。”
  第一创业证券季华营业部证券分析师徐弘认为,“团购”能把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合在一起,进行多元化的投资,让小资金共赢大收益,像现在的基金、私募、信托等产品就是一种特殊的团购方式。不过,他同时表示,理财产品的“团购”同时也存在着极大的风险。首先,凑钱投资是否安全问题。譬如,以信托产品为例,虽然是凑钱投资,每个人都出了资,但只能将全部资金登记在其中一个人的名下,只有这个人享有受益权。一旦发生意外情况或纠纷,其他出资人的利益很可能得不到保障。这种方式也是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其次,理财是个人化行为,产品是否适合也是个问题。理财产品设投资门槛,就是针对不同的投资需求不同的资产结构的投资者的。同样以信托产品为例,尽管动辄百万以上的投资额,但是它针对的是高端投资者,也许只占这部分投资者总资产很小的一个比例,他们也有长期持有的心态,而对于凑钱投资的中小投资者来说,却是自己的所有资产,一旦亏损就濒临破产。大家的风险承受能力不一样,投资的方向也不一样。
  投资提醒
  甄别组织“团购”的网站是否可信
  而对于参加“团购”为了减少手续费这一点,徐弘认为是可以争取的。因为,单独地进行投资,交易的成本往往会吞噬比较大的投资收益。但以团购的方式进入资本市场、期货市场、购买基金,都可以得到手续费的优惠。在一笔盈利的投资中,减少了手续费的支出,就相当于变相地增加了理财收益。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要认真甄别组织“团购”的网站是否正规可信。
  律师观点
  签合同时一定要保障自己权益
  佛山知名法律学者王学堂表示,像团购信托产品的“团购”是一种隐性合伙人的性质,提供资金由一个人出面去购买或者经营,这本身不违法。尽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规定,“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但这只是内部文件,不能作为合同依据。只有法律、法规才能作为合同根据。不过,他同时提醒投资者,这种行为存在风险,投资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保障自己的权益。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东莞市汽车网 ( 粤ICP备10001045号

GMT+8, 2024-12-26 23:18 , Processed in 0.146043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