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汽车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272|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如何推进区域医疗信息化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11-9 00:04: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区域医疗信息化,用友移动对于我国医疗卫生体制伟库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伟库义。尤其,它是《关于用友移动见》具体可操作的基础[url=http://tt.mop.com/read_12331751_1_0.html]移动商街[/url》具体可操作的基础,也是政府制定决策的数据来源与参考依据。因此,能否建立高效和谐的区域医疗信息系统至关重要。
    确定责任主体
    随着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的发展,区域医疗信息化逐渐成为医疗行业信息化建设的重点。然而,在各地轰轰烈烈的建设中,也暴露了一些必须理清及解决的实际问题。概括如下:
    责任主体不清。从目前已开展的项目来看,责任主体并不清晰,或者说形式多样。
    功能不清。区域医疗究竟应实现什么样的功能,达到什么样的目标,从各地项目开展的情况来看,并不是十分清晰。最明显特征,就是各参与单位的责任、权利、义务并不明确,所必须完成与配合的任务并不清楚。往往是开会时很振奋,开完会很迷茫,运作起来很困难。区域医疗到底应该怎么做,达到什么样的目标,远期目标、近期目标各是什么,以及任务分解、落实到人员、设备、经费、技术保障等等一系列问题,就显得困难重重。
    标准缺失。目前,区域医疗信息化建设最大问题在于没有一个统一的区域医疗数据交换标准。虽然国外的医学数据交换标准HL7可供借鉴,但那是国外的医学数据传输标准,要在国内实际应用,尚需一段时间的本地化过程。
    目前,《中国医院信息基本数据集》可以作为医院之间、医院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院与医疗保险部门之间,以及医院和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基础,也可给医院信息系统开发者提供参考。但从区域医疗数据交换标准的角度来看,还存在着一定的距离。数据交换,必须要有数据责任主体发生数据交换的事件的定义、数据交换的消息内容与格式,以及与之配套的数据编码与解码软件或引擎等,这些内容都还需要时间完善。
模型和标准    随着《关于深化医疗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出台,医疗卫生事业责任主体由政府承担已经明确,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中央和各级政府不可推缷的责任。因此,在这个大环境下,再来考虑区域医疗信息化,很多问题就可迎刃而解。在具体操作层面,以下几方面应为着重解决的问题:
    首先,从国家层面出发,以《关于深化医疗体制改革的意见》为指引,尽快出台国家医疗卫生信息模型。从信息化角度,定义各级医疗机构主体的功能、职责、任务与范围,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与其他机构之间,如经费保障机构之间的关系等。在城市医疗服务体系与农村医疗服务体系中,每一个医疗机构都是整个网络体系中的一个节点,都会与其他的节点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
    其次就是出台医学数据交换标准。尽快组织相关专业人士,参照相应国际标准,早日出台医学数据的交换标准。定义出适用于我国医疗卫生行业的各类事件、与事件相关的消息结构、数据类型、数据格式,开发出消息交换引擎,进行消息的编码与解码,并通过对数据交换标准版本的升级、维护,实现消息结构的动态更新。
    最后,以电子健康档案为核心、以生命周期为主线、以数据中心为载体、以地市一级为单位,构建全民健康信息化保障体系。这其中,关键在于实现异构数据源向健康档案数据中心的整合。
    在地市一级的数据中心中,必须保证每一位保健对象拥有惟一的健康保障卡号。其次需要优化功能需求,构建标准业务流程,实现健康档案数据自动上传至数据中心并整合。针对某一特定健康事件,可在事件发生后,将数据自动上传至数据中心并实现数据整合。如出院后,由病史室或质量监控室在病史审核通过后,触发数据上传事件,构造上传数据的XML文档,格式须与数据中心提供的Schema结构相一致,通过调用健康档案数据中心提供的Webservice(Web 服务),将相关数据上传至数据中心并实现整合。或者某一次出院时,病史室审核通过,将主要病程记录、出院带药、出院注意事项等相关数据自动上传至健康档案数据中心并实现整合。从而实现健康档案数据中心的动态更新与数据的自然积累。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东莞市汽车网 ( 粤ICP备10001045号

GMT+8, 2025-2-27 12:05 , Processed in 0.196281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