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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酒处”,醉翁之意不在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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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1 18:12: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醒酒处”,醉翁飞鹤奶粉怎么样之意不在酒!

[url=http://club.pchome.net/thread_6_36_6834194.html]用友移动[/url酒驾驶人将被送到这里约束醒酒,酒醒后再接受交管部门处理。当然,这约束醒酒不是白“醒”的,糊涂不知明白帐,醉酒人得掏上一笔“醒酒费”。费用包括救护车运送费、治疗费和床位费,最低300元,高的可能近2000元,这还不包括抽血检测醉酒程度的检验费500元。

“司机一杯酒,亲人几行泪”,不单单反映在驾驶员人身安全上,武汉市价值不菲的“醒酒费”足以让人“醉生梦死” 醒酒处看似一个非盈利的救助点,其高价收费的动机让人质疑这样一个救助点的目的?关于醉酒驾驶能够临时性约束的主体单位只有交管部门,医院设立“醒酒处”是否合法?又是谁给予医院这样的权利?如果说交管部门和医院“强强联手”把法律和经济效益捆绑在一起,“醒酒处”的目的显然不是醒酒,而是法律装醉的变相打劫。

高达”几千元的“醒酒费”即使酒后明白,也会被费用吓得半死,“醒酒处”的出发点看似合情合理,但是她如同美丽的罂粟花,网民质疑的焦点不在醉驾者,而在“醒酒中心”的收费。一个营利性的医院从事一个“非营利性”公益事业,何况是面对“酒后糊涂”的消费者,这刀子也宰得太绝了,专拿“糊涂人”开刀,“醒酒处”的钱也未免赚得不明不白。

尽管武汉交管部门认为,设置“醒酒中心”主要为了便利执法。方便交管部门在查处酒后违法时,存在“约束难、保护难、看管难”等问题。而全国公安机关对法律规定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没有统一规范,基本“各自为战”更缺乏统一的行为标准,甚至从业人员都是“赶鸭子上架”也没有专业的醒酒治疗人员和设施。治疗中心完全是“资质全无”的“三无单位”,无合法手续/无从资质/无专业人员。一个具有“三难”的人,不知道交管部门如何敢交给医院““醒酒处”难道医院就有办法解决“约束难、保护难、看管难”等问题?

醒酒处,该不该设?由谁来设,这个问题是相信谁都明白,醒酒处的目的是保障公共安全的临时性约束单位,任何法律主体外的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设立具有约束性的场所,交管部门撂下乱摊子,把烂醉如泥的醉酒者交给毫无约束力的医院,显然是渎职行为,对存在危险性的醉酒人进行约束,是交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其法律依据主要有两个。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后还驾驶机动车,是置本人和他人于危险之中,若没有能保障其安全的替代措施,对醉驾者理应约束至酒醒。这既是对醉驾者本人负责,也是对公共安全负责。

 从法律规定也明确了有权约束醉驾者的责任主体,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果需要设立“醒酒中心”,也只有当地公安交管部门才是有权设立的主体。 如果行政单位都不为公共安全和责任担当,让医院来“高价”代管醉酒者,显然交管部门是“醒别人之酒,装自己之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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