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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谣言见鬼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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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30 15:50: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谣言,自古以来都圣元不是新鲜话题,但是随圣元着网络时代的到来,谣圣元言仿佛更加泛滥,更加圣元奶粉川、玉树大地震期间,[url=http://tt.mop.com/read_12331751_1_0.html]用友移动[/url、玉树大地震期间,就有这样的说法:连续三次地震,震中越来越靠近市中心,再加上前两次地震都是接近月圆的时候,关于地震的谣言就产生了:“下一个接近月圆的1978年7月20日,将在塞萨洛尼基市中心发生大地震。”其导致的严重后果是有目共睹的,这座城市的70万人口,几乎逃走大半,人们纷纷低价抛售固定资产,抢购食品。如果事态继续发展,到1978年7月20日,即使不发生地震,也会毁掉这座城市。这完全是无稽之谈,是没有任何根据的。
   
      目前,世界各国的短期特别是临震地震预报,都难以达到避免灾难的要求。于是,有些人便对有关传言采取“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态度,这就给地震谣言的产生和传播提供了机会。但也正因为这样,才更有必要制止极个别故意制造谣言,蛊惑人心的人。要把谣言制止在产生杀伤力之前。特别是在破坏性大的地震发生后,人们感受到地震的可怕,更容易接受相关谣言。
   
      谣言为何会有极大的杀伤力,问题就是谣言发生在抗震救灾的关键阶段,这时候谣言不但便于传播,并且其造成的社会恐慌也是巨大的,还阻碍了救援工作的开展。据有关部门测算,一个流传广泛的地震谣言所造成的损失,不亚于一次中等强度的地震。但我认为,谣传更大的害处在于,自从经过地震谣言的恐慌后,人民往往因为受骗而变得麻痹大意,对于真实的报道不再信任,给下一步的防震工作带来了困难。
   
      正因为地震谣言的危害十分巨大,因此使用律手段制止散布重大自然灾害、恐怖袭击等谣言的行为,是十分有必要,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在西方国家的刑法中,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罪名,引起较大恐慌的,还将被判处徒刑。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也先后颁布过《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和《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发布地震预报的权力机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报意见,均为违法行为。
   
      那么,对于造谣行为,有没有法律依据加以制裁呢?事实上,的确有。对于制造地震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2001年,我国还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将“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列为罪名,使制止谣言更加有法可依。当然,在具体执法中对“蓄意造谣”者和恐慌中的民众无意中说的一些小道消息,也应区别对待。
   
      想要有效地抵制和解决谣言问题,单纯使用道德谴责显然是不够的,只有通过有效地法律手段,让造谣者吃点苦头,才能起到“吃一堑长一智”的效果,才能让谣言见鬼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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