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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湖北建始“同一山林,两个使用证”究竟有啥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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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日的风声
时间:
2012-11-27 22:45
标题:
湖北建始“同一山林,两个使用证”究竟有啥猫腻?
凤凰论坛、天涯社区
系统
都有这样一个帖子:湖
此种
北省建始县花坪乡村坊
下达
村10组村民刘新久、
平台
父子两代凭1953年[url=http://quyu.qianlong.com/44348/2012/10/23/4884@8282075.htm]管理 [/url代凭1953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改证》和1984年县人民颁发的《山林使用证》管理和使用了近60年之久的一宗祖遗山林,到了2008年突然发现县林权部门将此山林的林权证办给了刘必喜、黄光书、刘友权,于是刘新久、刘新远向村、乡、县反应此事,村乡在调解中发现刘必喜、黄光书、刘友权也持有1984年县人民颁发的《山林使用证》。2008年9月2日,建始县花坪乡人民政府以《 关于村坊村10组刘新田、刘新久、刘新远与村坊村5组刘必喜、刘友权、黄光书 山林权属纠纷处理的回复》的形式,将争议山林确认给了刘必喜、刘友权、黄光书。刘新久、刘新远不服花坪乡政府回复,于2011年4月15日申请复议。建始县政府于2011年7月11日,做出了建政复决字[2011]第4号《建始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确认《花坪乡人民政府关于村坊村10组刘新田、刘新久、刘新远与村坊村5组刘必喜、刘友权、黄光书山林权属纠纷处理的回复》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责令花坪乡人民政府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11年9月5日,建始县花坪乡人民政府又以花政发[2011]5号文件作出了《关于刘新久、刘新远与刘必喜、黄光书、刘友权山林使用纠纷的处理决定》,再一次将争议山林确认给了刘必喜、黄光书、刘友权。刘新久、刘新远不服该处理决定提出申请复议,2012年2月27日,建始县人民政府针对花坪乡政府2份完全相同的处理决定,做出了结果完全相反的复议决定,即建始复决字[2012]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花坪乡人民政府花政发[2011]5号关于刘新久、刘新远与刘必喜、黄光书、刘友权山林使用纠纷的处理决定》
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山林权属”纠纷的问题,而在帖主的帖子中,笔者看出,在解决帖主“山林权属”纠纷问题上,建始县人民政府的态度是“前后不一”的,于是,这也让人感到里面有猫腻存在。试想,如果没有猫腻,作为人民政府的建始县,咋会如此变脸?也就是说,在腐败严重的当前,在处理帖主“山林权属”问题上,建始县人民政府的经办人员和主管领导,有关没有存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问题?同样,花坪乡人民政府某些领导,是否也存在权力腐败的问题呢?当地纪委是否要好好查查呢?查查里面究竟存在啥样的腐败问题呢?另外,当地林业部门为何会为“同一林地办两个使用证”?这是工作过失,还是强占强霸侵占他们利益的行为?如果是,这不正是制造社会矛盾,激起社会不稳的根源所在吗?,
为此笔者呼吁,在维稳形势十分严峻的当前,湖北省建始县纪委应当介入对此事的调查,公平公正地解决帖主的“林权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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