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汽车网
标题:
骗取公租房5年内不得再申请
[打印本页]
作者:
卢昕怡呀呀呀呀
时间:
2012-11-21 07:33
标题:
骗取公租房5年内不得再申请
自治区人民政府近
老板电器
期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公
老板灶具
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移动商街
,明确相关政策规定,
价格
和管理,规定公共租赁[url=http://home.51.com/qy3g]移动商街[/url管理,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5年内不得再申请。
公积金可抵公租房租金
意见要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享受的税收优惠,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本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在留足住房维修资金、职工住房补贴款、职工住房公积金后,政府可按一定比例统筹行政事业单位的售房款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建立严格准入退出机制
意见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具体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且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但企事业单位职工(员工)租住本单位(开发区、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除外;在当地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房改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拆迁安置房、商品住房、自建私房等;单身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房租指导价实行动态调整
意见要求,当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公共租赁住房机构等相关部门按照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税金、利润并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测算,提出公共租赁住房指导价。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不得高于公共租赁住房指导价。公共租赁住房指导价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每次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转租出借公租房5年内不得再申请
意见明确,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当地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当地公共租赁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转租、出借的;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的;拖欠租金连续3个月以上的;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欢迎光临 东莞市汽车网 (http://bbs.qc0769.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