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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团购行业法律探讨 [打印本页]

作者: 庄周打鱼    时间: 2012-9-30 14:08
标题: 团购行业法律探讨
团购是团体购买和圣元集体购买的简称,随着圣元奶粉计算机和互联网的发展圣元奶粉和应用,网络团购以全圣元优博格低廉、形式多样而受[url=http://www.hezeribao.com/news/2012-01/11/content_127915.htm]圣元优博[/url低廉、形式多样而受到消费者的青睐。由于其不同于传统的团购,因而产生了许多新问题。本文结合网络团购的特点,拟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等角度,对网络团购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网络团购   法律关系  要约  承诺  违约责任
团购其实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物,和过去大家凑在一起买东西算个批发价很相似,只是现在团购放到了网络上,借助团购网站,从传统网上购物模式脱颖而出,因其价格低廉、形式多样而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了我国首份团购行业报告《2010年中国网络团购调查报告》显示,目前国内初具规模的网络团购企业数量已达1215家。随着网络团购的兴起,问题也不断出现,如何规范网络团购,关系到消费者的直接利益,也关系到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对其进行法律角度的探讨是十分必要的。
一、网络团购的主体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订立合同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网络团购其本质是电子商务合同,同样适用以上理论,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上网群体的年龄不断下降。团购主体是否具有行为能力,是团购合同是否生效的关键。依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过代理人的追认。网络团购,商家根本无法一一核实消费者的年龄,一旦出现违约,将产生许多问题。因此我认为团购网站在要求消费者注册用户时应对消费者的行为能力作出明确规定。也可以借鉴我国台湾《电信法》第九条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能力人适用电信之行为,对于电信事业,视为有行为能力。但因使用电信发生之其它行为,不在此限。[1]  
二、网络团购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的订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网络团购合同也不例外。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团购的实质是买卖合同。从《合同法》角度看,团购网站在网上发布团购的信息,包括团购商品或服务的图片、价格、数量等,有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且内容具体明确,因此构成要约。也有人认为构成要约邀请,因为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商业广告是要约邀请。同时要约应向特定的人发出,团购网站上的信息明显是向不特定的人。但笔者认为是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规定的,可以视为要约,同时法律并不禁止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出。
消费者根据团购网站发布的团购信息进行购买,实际上是一种承诺行为,但这种承诺的做出,或者说是合同的订立是与网站签订,还是与商家签订?表面上看,消费者在网站上注册并确认购买付款后,通过打印消费券或者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获得消费序号,密码便能直接前往商家进行消费,看似是与网站签订的买卖合同,但实际上是与商家签订的合同。商家和消费者才是团购的最终承担者,商家也清楚团购网站是代表全体团员进行购买,团购网站实际上是代理人,团员与商家成立买卖关系,因此消费者的承诺是向商家做出。由于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主义,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根据《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合同成立时即生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而承诺也是可以撤回的。网上团购合同一般都明确了承诺的期限,因此是不可以撤销。至于要约和承诺的撤回,法律明确规定,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但是网上操作购买,仅仅是几分钟,甚至是几秒钟就可以到达。那是不是意味着网上团购合同的要约和承诺是不可以撤回的呢?笔者认为理论还是可以撤回的,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还有待技术的支持。
三、团购网站存在的问题
团购网站的迅速崛起,带给消费者的不仅仅是便利,也引发了许多始料未及的麻烦。网上团购价格低廉,品种多样,受到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年轻消费者的欢迎,但由于以下几个原因,团购也成为消费者利益受损严重,产生纠纷较多的领域。
(一)网上团购设立门槛过低。
团购网站的设立除了一般的网站设立条件外,没有对团购网站的设立,作出进一步的要求。现实中,任何人都可以设立团购网站,消费者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应对团购网站在资本、工商管理、信用等级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2010年10月29日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发布的我国首个《电子商务信用认证规则》。该规则通过资质认证对团购网站进行监督,明确信用额度,并对每次团购数量进行把握,以便控制风险。引导市场优胜劣汰来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缺乏必要的行业自律和监督。
目前为止,除了电子商务协会推出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电子商务信用认证规则》外,没有其他有关网络交易的自律规定。法律制度固然重要,但是相对行业自律规定而言,缺乏灵活性和时效性。由于缺少必要的行业自律,团购网站鱼龙混杂,消费者难以辨别,权益时常受到损害。因此应尽快出台相应的行业自律规范。
(三)误导消费者行为普遍存在。
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其实质上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有相应的知情权。但网上团购只能通过商家在网站上发布的广告和宣传来了解。而商家在利益的驱动下,会片面的或夸大的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宣传。以餐饮业为例,餐饮商家将实现拟定好的菜品通过图片展示给团购者,图片上的菜品看上去分量很大,使消费者觉得很实惠。但是真正去消费时,菜品的分量就很小了,消费者已经付费,也没有办法反悔。消费者有上当受骗的感觉,严重时导致纠纷的产生。
我国处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阶段,但由于种种原因网络团购领域杂乱丛生的状态,消费者的权益常常受到损害,因此,使消费者了解团购的相关法律问题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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