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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打印本页]

作者: 喧嚣沉淀    时间: 2012-9-19 00:42
标题: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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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相结合。如果是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该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是合伙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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