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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有权擅自销毁可疑钱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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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星星的老婆
时间:
2012-9-16 03:58
标题:
商场有权擅自销毁可疑钱币吗
15岁的中学生高移动商街某,到某商场购买学习移动商街机。商场收银员霍某点伟库票时认为其中有两张票伟库币是假币,便不由分说[url=http://soft.chinabyte.com/152/8293652.shtml]伟库[/url是假币,便不由分说按该商场的规定,没收了这两张可疑币,并以商场的名义出具了一张没收单据: “没收高某假币200元,某商场1997年5月17日。”高某走后,霍某即将这200元可疑币当众烧毁。次日,高某之父持没收单据找该商场索要,但遭到拒绝。5月21日,高某之父以高某为原告,自己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商场返还人民币200元。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判令被告某商场赔偿原告高某人民币200元,并承担诉讼费。
某商场执行没收人民币行为是一种超越行政权限的无效行为。我国《银行法》规定:人民币真伪的确认机构是银行,假币的没收权属银行、公安部门,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没收,但各商业服务部门有协助银行收缴假币的义务。即商业服务单位财会人员在收付现金时发现假币(实为可疑币),应先将其收缴,后再送银行鉴别。同时《银行法》还规定收款部门收缴假币时,必须向消费者出具收据,写明该可疑币的面值、号码、准备将该币上缴的银行机构的名称等,以便消费者日后持收据到有关银行查询。由于银行对所有收缴上来的假币均有登记,如经检验确属假币,银行则应在假币上加盖“假币”戳记,并开具“假币没收单”:如系误收,银行则应返还代缴人或消费者,即消费者可凭收据到代缴人处或该收据中注明的上缴银行领取被收缴的“可疑”真币。而本案中作为被告的商场既不是假币的确认机构,也不具有假币没收权,且事后未将可疑币交相关银行鉴别真伪便自行销毁,其行为显然违反了《银行法》的有关规定,是无效的。同时,因霍某没收的可疑币已经销毁,导致对这200元的可疑币是假是真不能举证,人民法院只能认定其为误收,故依法判决商场赔偿。
消费者去商业服务等单位进行消费时,如果自己所交付的钞票被怀疑是假币而被没收时,应要求对方在没收凭证上,详细注明被没收钞票的面值、号码和准备将钞票上缴的银行名称,以便一旦确认属误收时,能够顺利地领回自己被没收的钞票,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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