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汽车网
标题:
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期限有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八号团重庆
时间:
2012-8-12 05:43
标题:
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期限有规定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①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一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②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③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④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⑤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作者:
大眼妹
时间:
2012-8-12 16:15
沈阳广播电视大学发来贺电
作者:
缝衣服的熊
时间:
2012-8-13 00:47
施主我顶你一把~~明早记得早起敲钟~~
作者:
周丽真真真
时间:
2012-8-13 09:15
师傅 、让我加你吧 !以后多教教我吧
欢迎光临 东莞市汽车网 (http://bbs.qc0769.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