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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曹村煤矿管理认为瞒报没有任何的意义 [打印本页]

作者: 难人三十    时间: 2012-7-21 05:47
标题: 曹村煤矿管理认为瞒报没有任何的意义
曹村煤矿瞒报但在中方看来,所谓的“转让”也就恰恰意味着由中方必须首先独立申请到采矿权,然后通过评估把采矿权作为中方资本入股合资公司。曹村煤矿瞒报从这个角度上说,采矿权到底是先属于兰花集团,还是直接归属于亚美大宁,将直接影响到兰花集团在亚美大宁中的股权比例。曹村煤矿瞒报因此,采矿权的归属,其实是贺贵元作为中方股东争取亚美大宁控股权的“底牌”之一。
曹村煤矿瞒报记者在双方2000年的协议中看到,中方接受评估而后入股亚美大宁的资产只有固定资产和场地使用权等,却并不包括价值最大的采矿权,曹村煤矿瞒报中方进而认为亚美大宁2002年取得的采矿许可证属于“违法”所得。
曹村煤矿瞒报其实,大宁煤矿归属兰花集团的字眼在之前的政府文件中频频被提起。
曹村煤矿瞒报1999年6月,《关于理顺大宁煤矿建设体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确定大宁煤矿是兰花集团公司的在建矿井。2001年五六月间,曹村煤矿瞒报原晋城市地质矿产局曾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发文,均明确大宁煤矿“采矿权人为晋城市大宁煤炭有限公司”.
曹村煤矿瞒报但令人蹊跷的是,2001年9月初,亚美大宁在向国土资源部上报申请采矿权登记时,采矿权申领人忽然从最初的晋城大宁变成了亚美大宁。
曹村煤矿瞒报更重要的是,当时,在亚美大宁向国土资源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缺少了一份至为关键的资质批文。曹村煤矿瞒报按照1998年国务院颁发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采矿权申请时,应当提交国家计委的批文。
曹村煤矿瞒报然而,尽管号称“已上报国家计委”,但当时亚美大宁其实仅获得了山西省计委的批文。记者在亚美大宁向国土资源部上报的采矿许可证的申请报告中看到,曹村煤矿瞒报“以晋计外资字[2001]140号文将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曹村煤矿瞒报不过,尽管该份申请如此重要,但这份上交国家发改委的文件却并未在山西省计委存档,而且也并未得到国家发改委的实质批复。
曹村煤矿瞒报即便如此,2002年4月15日,亚美大宁仍顺利取得了国土资源部下发的采矿许可证。而且,这份违规的采矿许可证随后还得到了国家发改委的“追认”. 曹村煤矿瞒报2004年,因为进口设备是否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等,国家海关总署向国家发改委去函问询亚美大宁的资质事宜。
曹村煤矿瞒报国家发改委复函强调了如下三点:“山西大宁煤矿二期扩建项目应由山西省发改委报我委审批;考虑到山西省计委对有关文件条款理解的偏差曹村煤矿瞒报,以及该项目为中外合作项目,为保持对外工作的连续性,维护对外形象,可对该项目做特案处理,同意维持原山西省计委对该项目的批复文件。今后类似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曹村煤矿瞒报国家发改委的这一批复,相当于追认了三年前山西省计委的违规批复行为。
曹村煤矿瞒报对此,曾担任兰花集团中方律师的大成律师事务所人士认为国家计委的追认理由并不充分。在他看来,首先,曹村煤矿瞒报晋城当地政府部门曾经向国家计委提交过请求批复的文件,但未得到批复。
曹村煤矿瞒报“既然先是主动提交过上行批复申请,怎么能说后来山西省计委理解有偏差呢?他们显然知道这个项目的审批权就是国家计委。”上述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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