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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严重违反国家政策及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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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旋木家长阿宝
时间:
2012-5-28 04:33
标题:
江苏省建设厅严重违反国家政策及法规
江苏省建设厅严重圣元奶粉违反国家政策及法规
圣元奶粉
我要求苏州市房产管圣元奶粉理局,关于私房改造时圣元,经苏州市房产管理局[url=http://bbs.ifeng.com/viewthread.php?tid=4724412]圣元奶粉[/url经苏州市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的认真调查,决定撤销对我家房屋的私房改造,因该房屋已经拆除,按经济补偿360元/平方米。我家老房子是在市中心,现价1万多元/平方米,我对补偿标准提出异议,向江苏省建设厅对补偿标准申请行政复核,可是,江苏省建设厅没有对我提出的补偿标准进行复核,反而,作出对我家私房继续进行改造的复核意见,该复核意见违反了多个国家政策及法规。
一.程序违法:
江苏省建设厅给我的复核意见书上盖的是来信来访专用章。违反信访复核法定程序。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信访复核规定:
规定1.复核意见由受委托的承办单位加盖公章并报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盖“江苏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专用章”。
规定2.“复核机关或信访部门在复核意见经领导审核签发后,应尽快制作给信访人的书面答复意见书,并加盖复核机关公章或信访复核专用章。”
江苏省建设厅复核意见书上,没有加盖江苏省建设厅公章或信访复核专用章及江苏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专用章,只盖了来信来访专用章。违反信访复核法定程序。
二.违反了国务院令第499号行政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既:“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
江苏省建设厅复核意见书上明显违反了这一原则。即:苏州市房产管理局复查意见已撤消了对我家的私房改造,江苏省建设厅的复核意见书上是继续私房改造,作出对我家更为不利的决定,是违法的。
三.草率行事,将下级机关名称都写错:
意见书上将苏州市房产管理局写成“苏州市落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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